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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河北美术学院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时间:2024-03-25 11:05:41  作者: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保密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结合我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密工作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和秘密安全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建立学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长、党委书记任组长,副校长任副组长,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须严格落实党和国家、学有关保密工作管理规定,部署、协调、督促和检查各单位保密工作。学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

第四条 保密范围:

1.上级制发的标有“绝密”“机密”“秘密”字样以及明确表示不宜公开载体

2.教育工作中“绝密”“机密”“秘密”级事项以及不宜公开的内部文件、资料等载体和其他重大事项。

3.尚未公布的有关组织建设、干部任免、劳动工资等内部文件和资料

4.人事档案以及记录人员考察情况、干部自然状况等的内部文件和资料

5.安全工作档案及有关资料。

6.学生档案及有关资料。

7.未公开的科研成果或未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材料等。

8.泄漏后会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其他保密事项,以及不应外传的会议决定或精神。

第五条 保密制度:

1.各单位教职工要增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保密纪律,积极做好防范工作,堵塞失密、泄漏洞。

2.上级或有关单位明确划分密级的文件、资料、档案等,及学具有保密价值的内部资料,在保密时限内不得公开。

3.在保密要害部位配置铁门、铁窗、铁柜、防盗报警系统等安全设备,确保党和国家、学的秘密安全。上下班必须注意关好门窗,锁好文件柜。

4.秘密载体要妥善保,并做到定期检查未经许可不得将其带离保密要害部位;办公室会议室等公开场所不得随意放置密级文件资料等载体

5.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传递秘密载体,应当指派专人进行,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文件、资料提供他人私自翻印和摘抄;复制、摘录、引用秘密载体内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销毁秘密载体经学校保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报保密办公室备案统一进行销毁;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6.凡因工作需要,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或将秘密载体传递或寄至境外的,以及个人向境外投稿者,须经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按国家有关法律程序办理。

7.在涉外工作中,必须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提高警惕,遵守外事纪律,严守国家秘密。对被派遣出国的人员,出国前领导要负责对他们进行保密教育。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确系需要提供秘密事项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8.涉密的电子设备、通信和办公自动化系统要符合保密要求,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9.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10.发生失泄密情况时,应当迅速查明被泄露秘密的内容和密级,立即采取补救、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

11.对违犯保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者,要依法作出严肃处理;对不遵守保密制度,违反保密纪律,泄露国家秘密和内部事项,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视其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批评教育

第六条 保密守则:

1.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2.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3.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4.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5.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秘密。

6.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和处理秘密事项。

7.不在没有保障的地方存放秘密。

8.不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政传递秘密。

9.不擅自复制、摘抄、销毁和私自留存涉密文件资料。

10.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物品参观、游览和探亲访友。

规定未列及事项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准。

规定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规定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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