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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美术学院关于修订公文发文字号的通知

时间:2024-03-25 10:08:07  作者:  点击: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现对发文字号的编制和使用作如下修订:

一、河北美术学院印发的正式公文分“文件”与“函件”两种。

二、发文字号的要素及格式要求

发文字号由三个要素即发文单位代字、年份和序号依次编排组成。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
    三、学校党、政行文依据《河北美术学院公文处理办法》及下列编文规则分别编制、标注发文字号。

(一)以理事会名义的行文(文件)

发文代字为“河美理发”

用于理事会公布有关学校发展的方针、政策、部署等;通知重大事项;公布理事会及其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调整,重要人事任免等决定。使用“河北美术学院文件”版头纸,盖“河北美术学院理事会”印章,理事会办公室负责编制发文序号及文件印发。

(二)以学校名义的行文(文件)

1.校党委

(1)发文代字为“河美党字”

用于学校党委向上级机关或党组织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机关或党组织的询问,向上级机关或党组织请求指示、批准等。使用“中共河北美术学院委员会文件”版头纸,盖“中共河北美术学院委员会”印章。党政办公室负责编制发文序号及文件印发

(2)发文代字为“河美党发

用于学校党委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方针、政策、部署等相关工作;公布发展规划;公布重要决定;通知机构设置或调整、干部任免、奖惩等重大事项。使用“中共河北美术学院委员会文件”版头纸,盖“中共河北美术学院委员会”印章。党政办公室负责编制发文序号及文件印发

(3)发文代字为“河美党+单位代字+发

用于学校党委各职能处室就所主管的学校事务拟定的业务性文件。使用“中共河北美术学院委员会文件”版头纸,盖“中共河北美术学院委员会”印章。文件拟定交党政办公室审核后,再由发文单位进行审批,经主管校领导签字,报党政办公室备案。党政办公室负责编制发文序号及文件印发

2.党政合发

(1)发文代字为“河美党政发”

用于学校传达贯彻上级机关的方针、政策、部署等相关工作;公布党政联席会研究的重要机构设置或调整、人事任免、奖惩等重大事项。使用“河北美术学院文件”版头纸,加盖“中共河北美术学院委员会”“河北美术学院”印章,党政办公室负责编制发文序号及文件印发。

  1. 发文代字为“河美党政字”

    用于学校党政联合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请求指示、批准等。使用“河北美术学院文件”版头纸,盖“中共河北美术学院委员会”“河北美术学院”印章,党政办公室负责编制发文序号及文件印发

    3.行政

    (1)发文代字为“河美字”

    用于学校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等。使用“河北美术学院文件”版头纸,盖“河北美术学院”印章,党政办公室负责编制发文序号及文件印发

    (2)发文代字为“河美发

    用于学校传达贯彻上级机关的方针、政策、部署等相关工作;公布发展规划;公布重要决定;通知机构设置或调整、人事任免、奖惩等重大事项。使用“河北美术学院文件”版头纸,盖“河北美术学院”印章,党政办公室负责编制发文序号及文件印发

    (3)发文代字为“河美+单位代字+发

    用于学校各职能处室就所主管的学校事务拟定的业务性文件。使用“河北美术学院文件”版头纸,盖“河北美术学院”印章。文件拟定交党政办公室审核后,再由发文件单位进行审批,经主管校领导签字,报党政办公室备案。党政办公室负责编制发文序号及文件印发

    4.纪委、工会、团委

    涉及纪检工作的事项发文,发文代字为“河美纪发”,用“中共河北美术学院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版头纸,盖“中共河北美术学院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发文序号按发文年度依次顺序编号。

    涉及共青团工作的事项发文,发文代字为“河美团发”,用“共青团河北美术学院委员会文件”版头纸,盖“共青团河北美术学院委员会”印章,发文序号按发文年度依次顺序编号。

    涉及工会工作的事项发文,发文代字为“河美工发”,用“河北美术学院工会委员会文件”版头纸,盖“河北美术学院工会委员会”印章,发文序号按发文年度依次顺序编号。

    (二)以各单位名义的行文(函件)

    发文代字为“单位代字”:党群部门、职能处室用于普通的、常规性、单一业务职能的发文。使用“河北美术学院”函头纸,盖单位印章,本单位负责编制发文序号;自行打印下发。每学期末将发文目录和文件电子版,交党政办公室备案。

(三)学校行政、党委对外发函

学校行政、党委向校外不相隶属单位行文,根据对方单位性质,用“河北美术学院”函头纸,加盖“河北美术学院”或“中共河北美术学院委员会”印章,发文字号按发文年度依次编号,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编制。行政发函代字为:河美函;党委发函代字为:河美党函。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它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发文代字一览表

河北美术学院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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